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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意收集分理反馈机制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保障
时间:2014-12-02  作者:黄亚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行检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载体形式,出台了一些检务公开的举措,让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检察职能、权力运行等事项。随着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联系沟通的平台逐渐增多,对检察工作了解的逐步深入,通过各种载体和平台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也与日俱增。那么,如何将这些意见建议转化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动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就成为检察机关在深化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当务之急。结合我院一些具体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建立民意收集分理反馈机制应当是深化检务公开、确保公开后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

  民意收集是深化检务公开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群众意见的收集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方面,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平台积极反映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问题,说明他们对检察机关有信任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困难,所以,对群众的申诉、咨询等意见建议,应该采取热诚和欢迎的态度。另一方面,要整合民意传导渠道,用制度形式固定具体规则和程序。目前检务公开的渠道不少,但是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整合。只有把各种渠道加以有效整合,构成完整的网络,并以具体的制度加以固定,才能形成覆盖广泛、灵敏高效的民意收集系统。比如,我院在深化检务公开过程中就专门设立了民意观测点和民意收集员。在群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乡镇检察室、检务大厅、“网络展馆”和微博、微信等平台设立民意观测点,由专门的民意收集员到各个观测点,将群众通过这些平台提出的意见统一收集整理,确保每一项针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都能得到及时全面的收集。

  民意分理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点。群众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可能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把这些意见建议全面收集后,就要有一个归纳、梳理、审核、分理的过程。检务公开办公室要把征集到的各类意见建议以台账的形式汇总、整理,作为限时反馈整改、盘点销号的依据。同时,在梳理、汇总中做到“三个要”,即:要确保有据可查,反映在台账中的问题要有出处,不能按个人好恶凭空臆断。要做好分类归纳,理清楚哪些是事项类的,哪些是案件类的;哪些是表象问题,哪些是机制体制问题;哪些是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要长期努力或协调解决的问题。要梳理出所涉及事项或案件的突出问题和核心问题,经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分派办理。同时,对于分理意见的落实要特别注重办理的时效性。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一旦接手意见,要及时调查,及时成稿,及时上报。我院对强制性分理意见的办理就专门做出了时限规定,并取得良好效果。

  民意反馈是深化检务公开的关键。这里讲的民意反馈,不仅仅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回应群众意见和诉求,还包括通过对群众意见的吸收、采纳,实现检察工作的改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让群众看到和感受到自己所提的意见建议在检察权实际运行中得到转化、运用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的民意反馈就是一种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工作水平的强劲动力,是一种检察机关利用意见收集转化制度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的倒逼机制。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院在深化检务公开过程中探索实施了对民意民诉处置效果的“月通报季评查”制度。检务公开办公室每个月要制作一期对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有关案件处置情况的通报,对责任部门和承办人的办案数量、质量以及对群众提出意见的反馈处理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每个季度邀请知名法官、律师、公安民警、人大代表等,从意见收集台账中随机进行抽取,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封闭式评查。评查的重点集中在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等方面,并将评查结果作为责任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年终绩效考核和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通过这种广义上的民意反馈倒逼检察队伍良好作风的养成和执法能力的提升,进而形成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良性循环,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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