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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止犯的减免依据及犯罪界定
时间:2014-12-22  作者:李柏明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中止犯的立法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并不统一,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把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形式—中止未遂,规定在同一个法条中。如《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即是如此。其二,将中止犯划入未遂类型,但专条加以规定。如《丹麦刑法典》、《德国刑法典》等。此类立法例仍属中止未遂。其三,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分别加以规定,将中止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专门规定,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其四,将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作为未完成罪,但以独立法条分别加以规定。《俄罗斯刑法典》便采此立法例。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中止犯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的价值取向基本一致,即对中止犯均采取了宽大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二:其一,对中止犯不予处罚,如丹麦、德国等欧陆国家;其二,对中止犯免除或减轻处罚,如我国;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中国台湾等。值得关注的是对中止犯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甚或免除处罚的依据究竟何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刑法关于犯罪中止制度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犯罪中止制度具有深刻的立法意义:首先,这是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领域贯彻中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与犯罪构成原则的需要,因为从主客观相结合看,犯罪中止有其不同于犯罪的其他形态的特征,有必要以专门法条对犯罪中止加以规定;其次,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需要,因为中止犯与构成其他犯罪形态者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使刑罚公正合理地适用并达到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之功能,理应将犯罪中止作为独立的制度来区别对待;最后,是有效保护社会、最大限度减轻已经付诸实施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需要。

  其二,中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之规定,体现了一定的伦理色彩。即既要通过刑罚对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它的主观恶性给予报应,又要对其后来改过自新行为通过减免处罚予以奖励,这有利于鼓励罪犯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并以此教育大多数一般社会成员。

  其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罪责理论,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相当于违法性减少;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为减少,相当于责任减少。

  其四,从社会危害性减少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两个方面来看,中国刑法对中止犯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其性质属于较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根据谦抑原则非刑罚化要求,应该对其免除刑罚;对于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中止犯,由于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减轻程度比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要小,故应该对其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下面接着谈一谈中止犯的界定问题,就一般情况而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并不困难,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不能完成的,则是未遂。

  有争议的是某些极端情况:比如,一次行为即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如故意杀人,本来一次行为就可以实现犯罪目的,将被害人杀死,但因为行为人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却没能完成犯罪,行为人后来自动放弃继续加害被害人。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瞄准射击,但因为枪法不准而子弹没有命中目标,行为人后来不再继续开枪射击了。这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主张。认为未遂的人理由是:此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生了作用,如枪法不准等。故此种情况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也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客观上发生在犯罪未完成过程中,主观上行为人自动中止了继续犯罪,事实上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因此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还有人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可能存在未遂的情况,又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   

  要正确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坚持正确的刑事政策立场,即确保犯罪行为的正确定性与刑法适用公正。对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坚持以是否存在“意志以外原因”和“现实危险性”来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所谓“意志以外原因”,是指行为人一次性攻击行为没有完成犯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行为人不想完成犯罪,如开枪杀人因为自己枪法不准而没有击中被害人。所谓“现实危险性”,是指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判断,某一行为存在实在的危险性。就以枪击方式杀人而言,行为人只要瞄准目标开枪射击,无论是否击中目标,其现实危险性已经显露无疑,因为每一个理智健全之人都会清楚地认识到,以枪击方式攻击他人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故只要行为人实施一次性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攻击行为,且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即便行为人放弃继续侵害,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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