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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环境下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思考
时间:2015-02-03  作者:郭晓鑫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承上启下环节,它既是检察机关走向审判机关的一个重要审查关口,也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此,是否起诉到法院,直接决定羁押未成年人时间的长短,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对被羁押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思考,更加充分意识到,审查起诉在整个未检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同时,总结反思了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解决对策,以使未检一体化下的审查起诉,更能准确表达和体现法律意志。

  关键词:审查起诉、权利保障、附条件不起诉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未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挽救、保护失足未成年人,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其中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的法治环境下,如何更好的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决定,成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新刑诉法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迈出了很大一步。

  二、目前在审查批捕阶段出现的问题

  笔者通过近几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发现;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没有认罪、悔罪表现,通过短时间的刑事拘留,没有从思想深处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社会危害性无法排除。但根据案情,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一些盗窃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数额仅有3000元到5000元左右,而河北省目前盗窃犯罪追诉标准为2000元,盗窃3000元左右属犯罪情节轻微,量刑也仅仅为拘役,甚至可能单处罚金。但是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并通过社会调查,往往会发现,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差,在社会游荡,不上学,不务正业,小错不断,并且在被刑拘后也无明显悔罪表现,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针对该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对其进行批捕,他们会认为法律也不过如此,将他们释放后依然会危害社会,继续作案。鉴于此,对该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批准逮捕,利用强制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犯罪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由于批准逮捕到移送起诉阶段会有一个月到二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不是很长,但也不短,利用这个时间对该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要远远优于让他们回归社会进行矫治。此外,我国目前的社会矫治工作很不成熟,没有一个固定的社会矫治机构,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督,不能够对该类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

  针对该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批准逮捕,对他们进行改造,然后在起诉阶段针对案件情况和他们的改造表现,对其决定是否起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问题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目前在公诉环节适用不起诉存在以下问题:

  1、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不起诉决定。在办案实践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频繁出现,有些案件中,未成年人是被教唆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有些案件中,未成年人则在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针对该类案件,往往还要考虑是否会引起上访等问题,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仅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决定,会引起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不满,进而引起上访,加之,我国的普法宣传还远远不足,很多人不懂法,这就造成了很多人客观上认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应适用同一法律标准,对适用不起诉决定造成了很大阻力,进而在该类案件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会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所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实。笔者通过两年的办案实践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往往不去实地的对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是为了提高批捕率、起诉率,应对考核,一味套用固有的模式,对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通通作出有逮捕必要的证明,社会调查也都是证明涉案未成年人平时表现不好等情况,不符合实际。在检察机关出庭审理案件时,未成年人家属提供的由未成年人所在村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往往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相悖。由于检察机关办案时间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一一进行核实,在审查起诉环节不敢适用不起诉决定,而是选择移送法院进行起诉。

  3、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社会矫治监管机构,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对他们很好的进行社会改造,故而很少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不起诉决定。

  四、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更好的运用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环节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可以弥补审查批捕阶段审查时间短造成的不足,也能够为审判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大胆的适用不起诉决定,尤其是特殊检察制度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积极适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根据办案实践认为,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查依然证据不足的。

  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3、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为从犯的。

  4、盗窃、抢夺案中,盗窃、抢夺数额在5000元以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为从犯的,且积极退赃或退赔的。

  5、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或从犯的,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6、聚众斗殴案件中,社会影响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系初犯、偶犯或从犯的。

  7、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殴打、侮辱情节,系初犯、偶犯或从犯的。

  8、针对强奸案件,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

  (2)被害人年龄在12周岁至14周岁。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4)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包括轻微伤)。

  (5)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6)其他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9、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5000元以下,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不超过六次的,系初犯、偶犯或从犯的。

  10、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毁坏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下,系初犯、偶犯或从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11、未成年人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的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

  对于符合上述2-11条情况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充分考虑社会帮教或矫治条件,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很好的进行监督教育,确保他们不再违法犯罪,健康成长。

  (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轻伤害案件、盗窃等侵财类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帮教协议的规定;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确保按照帮教协议的规定,完成社会义务服务工作,工时由服务所在地出具工作工时证明;

  7、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8、对于孤儿或者留守儿童,能够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帮教基地,确保在帮教考察期限内不再违法犯罪,遵守帮教协议规定;

  9、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如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不同意,将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并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后研究决定;

  10、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要确保不会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对于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该类未成年人积极适用不起诉决定,同案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不仅很好的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彰显司法公正、公平。

  总之,“审查起诉”在未检一体化下地位至关重要,关涉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决定特别程序各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关系国家未来法治建设。未检承办人应做好“审查起诉”工作,以“少诉、慎诉、不诉”理念为指导,充分研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做好羁押必要性评估分析报告,从审查起诉环节上将更多的未成年人从羁押中分流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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