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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的规定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时间:201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刑诉法对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17条对传唤、拘传进行了细化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本条对传唤、拘传强制措施进行了以下修改:

  明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即对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12小时进行了例外规定,明确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强调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更加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传唤、拘传异化为变相拘禁手段的现象,强调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防止侦查人员的疲劳讯问。为防止办案人员以法律已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名,对被传唤、拘传的人搞疲劳讯问,本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诉法对传唤、拘传的修正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一、促使侦查人员侦查观念的转变

  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内容的修改,既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也更强调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对传唤、拘传延长至24小时的例外规定体现了对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惩罚打击,而“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之规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保护。为适应刑诉法的这一修改,反贪侦查人员必须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惩罚、打击犯罪为主,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侦查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二、促使传统的侦查模式的转变

  新刑诉法对传唤、拘传等内容的修改,使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使传统的“以供到证”的办案模式遭到淘汰。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通常是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习惯于“以供到证”,根据掌握的少量信息或书证材料等,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根据其供述获取相应的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以传唤、拘传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做了明确禁止,对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做了明确规定,杜绝了疲劳讯问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这样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12小时或24小时之内不交代问题便可获得自由的“死抗到底”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促涨了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底气,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因此,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改变过分依赖口供办案的做法。

  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刑诉法对传唤、拘传的修正

  一、规范侦查行为,增强人权意识

  针对刑诉法对传唤、拘传内容的修改,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要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严格遵守刑诉法对传唤、拘传的规定,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真正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既不能因为刑诉法没有对两次传唤的时间间隔进行明确规定搞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又不能搞疲劳讯问,更不能滥用可延长至24小时的例外规定。反贪侦查人员要把面对强大国家司法专政机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把他们看成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或者人。他们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律之外的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的待遇。

  二、转变侦查模式,加大初查力度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过于看重口供,依赖口供,有口供定案才放心、才有把握、才不至于翻案的观念和影响在部分办案人员中长期挥之不去,从而造成有的侦查人员往往为了获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气,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依赖口供办案的观念,变“以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尤其要注重对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的电子数据的掌握和熟悉,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反贪侦查人员要将侦查意识前置,形成一套从事到人的侦查方法,做到先查事后查人,先取证据后找人,没有证据不接触犯罪嫌疑人,认真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

  三、加大案件初查工作力度。反贪侦查过程中,初查工作的缜密、精细程度往往会成为影响案件走势的关键因素,侦查重心前移、加大案件初查工作力度应当成为转变侦查方式的一个重点。

  案件的初查应做到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首先,要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开展取证工作;其次,在全面的基础上,要对直接影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关键证据,以及随着时空变化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第三,要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潮流,准确把握时间观念中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三度,空间观念中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两域,以及时间空间组合中多形式组合和任意性组合的多样性特征,除了对传统证据的重视以外,对于虚拟空间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必须加以重视。如QQ、博客、微博等的文字、图片等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四、创新讯问方法,提高初审效率

  反贪侦查人员在实践工作中要注重学习和探索讯问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初审的效率,力争在传唤、拘传的12小时或24小时内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刑诉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侦查人员可以结合技侦手段的使用或初查期间掌握的大量信息、收集的有关证据等,审时度势,创新讯问的方法和技巧,击溃犯罪嫌疑人的防线,使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的短期内将自己的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提高初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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