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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初查中如何搜集证据线索
时间:2015-03-25  作者:周炜亮 段强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侦案件在立案前,都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其核心目的是及时搜集掌握犯罪证据,在自侦案件侦破过程中,立案前的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决定着一个案件线索是否能够及时立案而直接影响到案件成败。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和被调查对象反侦查能力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费尽心机制造间接证据,使证据搜集更加困难,为立案前的证据搜集工作加大了难度。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其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有意识地尽可能减少直接证据的形成,比如有的书证,故意不完整显示直接证据要素等,或者对本来已经形成的直接证据,有意将本来的直接证据,人为制造成了间接证据,比如不保存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隐匿或者销毁等。侦查人员一旦有所行动,往往会使嫌疑人有所察觉,出现当事人串供、证人受到嫌疑人影响不愿作证、甚至不敢作证、作假证等现象,使得有些证据根本无法收集和固定。立案条件有二,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立案前的调查工作,难点在于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对犯罪事实作出认定。有的办案人员仍存在默守传统做法,如果不能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似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充分的立案条件,这一证据搜集中的认识偏差,是案件初查中难以突破的又一障碍。 

  要解决以上难点,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理解和运用立法原则、把握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们不能忽视,这一法条是规定在刑诉法的总则中,具有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作用。不能因为嫌疑人的口供不能突破而影响立案,要注重其他事实与证据的收集与突破,更全面地掌握和运用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只要符合这一条件要求,就应当立案,即通常所说的零口供认定。 

  二是重视运用间接证据链条。间接证据的特点就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产生法定证明效力,在当前案件初查中出现越来越多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重视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链条,使证据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达到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进行立案。 

  三是把握法定证据形式的认定和运用。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两种证据形式,在立案前的调查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侦查对象反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对于可能在短时间内受到嫌疑人支配和影响的法定证据形式,如证人证言,要先于其他证据搜集和认定,对于嫌疑人供述等种类的证据则可以在完成其他证据搜集后再进行搜集固定。 

  总之,要针对立案前的调查工作特点,找准难点,选准突破点,抓住关键点,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及时收集和掌握犯罪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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