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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渎职犯罪背后贪贿犯罪的线索
时间:2015-04-17  作者:周炜亮 段强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思想敏锐,多角度发现线索。

  1.注意从线索中发现线索。对受理的书面举报线索要认真审查分析,对举报渎职犯罪同时举报被举报人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的,应引起高度重视,记录在案。

  2.注意从发案单位和群众的反映中发现线索。一般情况下,发案单位和周围群众举报渎职案件时往往忽略背后的贪贿犯罪,侦查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发案单位及群众的意见,从中了解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经济活动等情况,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疑点,将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贪贿犯罪行为列为询问内容,记录在案。

  3.注意在调查取证中发现线索。在询问证人获取有关渎职犯罪证据的同时,根据证人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关系,在隐蔽意图的情况下,向他们了解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个人经济状况和经济活动等情况,从中发现犯罪疑点。

  二、隐蔽意图,多方取证。

  渎职犯罪为结果犯,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察觉初查、侦查工作情况。他们或与有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销毁隐匿证据,以对抗初查和侦查工作。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这种强烈的对抗意识和行为,为初查、侦查工作设置了种种障碍,但也容易走入认识误区,把主要精力和注意力投入到对抗对其渎职犯罪行为的初查和侦查上,容易忽视对其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和侦查的设防。因此,在初查、侦查渎职犯罪行为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特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同时获取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其中隐蔽意图,查账、调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查账应以评估、核实经济损失等理由为掩护,取得发案单位的支持和配合,避免引起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怀疑。核查的内容应根据所掌握的疑点确定工作范围和重点,着重进行“四查”:一查收支是否平衡。二查大额支出的去向。看开支是否正常、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巧立名目,在合法手段掩护下的侵吞、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三查账目和票据的真伪。从票据反映的时间、用途、数额等看是否存在以开假票、造假账等手段中饱私囊的问题。四是秘密调查被举报人本人及家庭银行账户,从中发现是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是否存在贪贿的可能性。查账应与其它取证工作互相配合,在对发现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可查性较大的线索迅速核实,经取证核实情况逐步明朗后,再突审其贪贿行为。

   三、利用矛盾,发现疑点。

  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经济活动中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由于利益相关,往往会出现责任人之间、责任人与证人之间和责任人与关系人(如借款人、合作者等)之间在责任划分、债权债务的确定、个人获取利益等方面各执一词,说法不一的矛盾,这就为查处渎职背后的贪贿犯罪案件提供了机会。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这种矛盾,首先应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的矛盾,从他们强调的对方责任及理由中,找出违规操作等渎职行为,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其次要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往往由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企图推卸责任而造成,因而容易引起一些当事人的不满,促其揭发对方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再次是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关系人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表现在对债权债务的不同主张上,侦查人员应在弄清引起矛盾的原因和事实真相的同时,确定贪贿可能性较大的当事人,对其重点初查和审讯,这样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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