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2013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例公安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8月6日,受害人王某(女)到其大哥家吃饭,其嫂子陈某怀疑其有“阴谋”,便从其家东屋里间拿出一把剪刀将王某的脸部、肩部、颈部多出扎伤,致其失血休克性死亡。2013年8月7日,武安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将陈某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申请,经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武安市公安机关随即将其释放,并依法将此案件报送至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强制医疗。
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法严格审查后,受理此案件并分至公诉部门办理。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