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致使人身伤害纠纷渐增,其中,无证和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已判决的案例分析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2010年4月,周某无证驾驶涉案摩托车(冀xx号二轮摩托车)与陈某在xx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身体受伤、涉案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将送陈某到医院后逃逸,陈某自事故发生当日起住院治疗三十天,事故造成陈某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医嘱需修养三个月;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 852.2元,其中周某已赔偿4500元。次月,x市公安局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同年7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明,涉案摩托车车主为钟某,且该车在天平保险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陈某以人身受到损害,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要求周某、钟汉波、天平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钟汉波、天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4 551元。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即无论事故双方责任认定大小,承保人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受害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人对事故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不论事故双方过错如何界定,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交强险的公益性和救助目的,明确交强险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和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
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承保人免责。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产生冲突,优先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无证、醉驾可以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免责事由情况下,为避免保险人同肇事者内部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受害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承保人对无证驾驶导致的事故赔偿,应由承保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但这并不是认定承保人是经济赔偿的最终负担者,否则,将不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也不利于抑制无证、醉酒驾驶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承保人在先行赔付受害人后,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肇事者追偿。
本案中,天平保险公司提出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其在肇事者无证驾驶情况下,仅对抢救费用垫付,对其他人身伤害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观点,结合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交强险的目的,在法律没有明确承保人在肇事者无证驾驶行为下可免去先予赔付的责任情况下,不能以承保人和肇事者之间的责任划分约定,免去承保人对受害者的的法定赔付责任,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故本案中,应有天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陈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106 552元;天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6 552元予陈某;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