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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时间:2015-07-01  作者:郭晓鑫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中,德、日主要采用的是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我国主要采用四要件说,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越来越显得更加合理和科学。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犯罪构成三要件说:

  构成要件符合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般的,抽象的,定型的,客观性的判断。并不包括行为人的身份、个性、特征的判断。

  构成要件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律,为法律所禁止,为法律所不允许。即行为侵害、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判断。

  有责性:指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判断。

  通过三要件说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形式到实质,抽象到具体,定型到非定型,客观到主观的逐层递进的判断。这种阶层体系,有利于避免恣意使用刑法的危险,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而我们现在通常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没有一个先后判断的顺序,处在同一个阶层,这样不利于凸显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从而有可能将不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认为是犯罪。

  案例:1、冯某,18岁,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辩认和控制能力。判断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步: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二步:冯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冯某掐死路某时属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辩认和控制能力,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甲有先天性心脏病,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发生了口角,并朝甲的胸部夯了一拳,结果导致甲心脏病发作死亡。如果按照四要件理论:乙的行为有可能就被认为是犯罪,因为四要件理论中认为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三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求因果关系须具有相当性,即按照通常情况认为的某个原因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该案中乙的行为按照通常情况并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不需要再考虑乙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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