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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熟人关系,采用欺骗手段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1-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以为都是熟人关系,之前也经常借别人钱,随便找人签个借条不是什么大事。近日武安一被告人虚构借款理由,伪造他人签字跟朋友借款,用于网络赌博,被武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和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朋友李某某铁矿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让其朋友张某某冒充李某某签字,伪造借款条,以李某某的名义向朋友赵某某借款十万元。赵某某信以为真,在扣除利息等相关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实际转款95000元。经查,得款后,王某某并未将钱款用于铁矿生意,而是被其个人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期间,赵某某向王某某反复催要欠款,王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至案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财型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所谓借钱不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时又采用虚构理由、伪造签名等欺骗手段将钱骗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此类犯罪的嫌疑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犯罪,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与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检察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利益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由此导致现实生活中的骗术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为了避免损失,大家一定要理性看待投资借款,对借款人的品质和信誉多加了解,对他人提出的借款理由多加核实,不要随便给他人转账,不让骗子有任何可乘之机,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如发现被骗,一定要及时保存好证据,赶紧报案,为破案争取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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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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